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