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批准前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