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批:

(一)上层次的城乡规划修改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因国家、省、市重大工程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