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其中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各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