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不得隐瞒真实情况、采取修改地形图和标注虚假尺寸等手段编制城乡规划,不得提供虚假的规划编制成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