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人民政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将名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保护对象按程序认定。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先行登记保护。

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