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破坏原有建筑风格、景观、视廊、环境的整体性;

(五)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六)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七)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八)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九)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