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开挖地下空间、抬高地基地上部分水平高度等建设活动;
(二)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使用反光材料,安装影响历史风貌的太阳能、水箱、水塔、烟囱、电视塔、通讯和电力设备等设施;
(三)安装使用卷闸及其他影响整体风貌的设施;
(四)摆放、设置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遮阳棚;
(五)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
(六)擅自占道经营、摆摊设点,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