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建设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