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环境协调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建设控制区风貌、特色相协调,不得破坏田园风光、山形水势等传统农耕文化格局和自然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