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定期对教育设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教育改革发展需要、教育设施规划实施评估情况等,及时对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教育设施规划进行修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