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有效教育设施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