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干涉其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干涉行为;有权控告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