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