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八条有效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的管道供气。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为调峰或者应急需要而新建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