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管道供气,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外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采用独立的管道供气。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

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为调峰或者应急需要而新建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