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以及燃气设施建设需要,统筹安排燃气储配站、门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和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城郊结合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供气体系。

在高速公路沿线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求省人民政府燃气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