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