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本省燃气发展规划,组织制定燃气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协调燃气气源企业落实燃气年度所需用气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燃气管理部门推动燃气气源企业和燃气经营者共同做好燃气的供应保障,按照燃气发展规划推动储气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