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车行道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以及人行道、公共场地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交通运输、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