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七条有效机动车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实行分区设置、差别供给,满足基本停车需要,提高循环使用效率。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