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通知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