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通知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