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通知驾驶人二十四小时内驶离。无法通知或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未驶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