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