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管理权限,责令立即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