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六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其他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