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法规制定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