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八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国家专属立法权限外,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授权作出规定的事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