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十条已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出规定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