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