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Article 10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管理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