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有效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等机制。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