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四)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普查、监控制度;(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