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普查、监控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