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