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文本,修改或者废止决定;

(四)起草说明;

(五)依据对照表及其他参考资料。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一件一报。纸质文本应当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