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适时了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审查有关材料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存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