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以及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