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负责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