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函询等形式向制定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制定机关按时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