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