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因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