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六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6月27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