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照顾自治县内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处理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7,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