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二)直接或者间接排入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废水、污水;(三)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四)炸鱼、毒鱼、电鱼;(五)采砂、取土、挖坑、打井、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及其他危及堤防和水质安全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