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经营有污染物排放的餐饮、住宿和娱乐场所;

(五)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六)设置装卸垃圾、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七)使用农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