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澧河干支流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澧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的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