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二)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四)铁路道口;(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