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人行道、公共场所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加强停放管理。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