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二)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公共区域;

(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四)铁路道口;

(五)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