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第二十八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禁止下列充电行为:(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二)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充电;(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充电;(五)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六)其他影响安全的充电行为。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