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农牧家乐(民宿)、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