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建设农牧家乐(民宿)、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排放污染物的经营项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